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果一个企业不仅承担了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义务,还承担了“追求对社会有利的长期目标”的义务,我们就说该企业是有社 会责任的。
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道德以及公共利益等方面,由经济责任、持续发展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构成。这里不仅指企业责任,还有其他的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是社会法和经济法中规定的个体对社会整体承担的责任,是由角色义务责任和法律责任构成的二元结构体系。责任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指份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角色义务责任或者说是预期责任。第二种是因没有做好分内之事(没有履行角色义务)或没有履行助长义务而应承担一定形式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即过去责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社会责任又可分为“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积极责任也叫做预期的社会责任,它要求个体***取积极行动,促成有利于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后果的产生或防止坏的结果的产生。消极责任或者说过去责任、法律责任,则只是在个体的行为对社会产生有害后果时,要求予以补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生产法》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为降低自身风险和责任,必须要求所有工人提交***件买保险;若对方拒不提交的,建议开除此工人。因为即使签有所谓的免责协议,一旦发生事故,包工头、承包方、施工方均需要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而保险是降低赔偿金额最佳办法。故必须要全员买保险,且需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 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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