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看中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该规定对医务人员的职务操守及工作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对于医疗用药、诊疗部门的规范、以及监督部门等相关职能和直接医务人员的工作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对于医患人员咨询、医疗流程的公开等也进行了规范,主要是从源头上解决本身产生医疗事故的原因,将可能会造成医疗事故的环节进行规范,同时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道德思想,进行避免因为工作的大意或者是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的医疗事故;
2、 对医疗事故的鉴定进行了明确,对于能够进行医疗鉴定的机构进行了调整和限制,将医疗事故的鉴定转交更具有权威性质的机构中,增加了鉴定的权威性,减少了因为医疗鉴定而产生的***;
3、 同时法医也具有了对患者进行伤残鉴定的资质,对于死亡的患者,需要鉴定其伤残等级的,相关专业的医疗师可以委托法医进行鉴定,主要是提升鉴定的权威性;
4、 患者可以向发生医疗事故的医院复印病历或者是拍照,而且在复印过程和拍照过程可以由工作人员完成,但是必须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要求医院出具复印件该有医院公章的,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加盖。因为当事人享有了解自己病情的权利,同时双方在产生***之时,也是当事人固定证据的一个方式,但是复印病历的权利仅限于患者或者是患者委托的家人等。
5、 该规定加大了医务人员和机构的责任,对于造成患者伤残,并进行鉴定认定的,根据该规定及卫生部门的文件,条例中对造成患者受到人身损害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并将医疗事故进行了等级划分,其具体分为四级,并且解除了医疗责任的认定等规定,其主要目的出于增加医务人员的责任,对医务人员 在工作中需要履行的义务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lgpw.com/post/111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