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生产安全期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生产安全期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答:1.距离保质期1个月和6个月的区别不大。因为都在保质期内,都可以放心安全的饮用2.2.差别。临近保质期的牛奶营养流失会比较多。毕竟牛奶不是立马变质的,而是慢慢发生变化的。
3.关于牛奶保质期长短问题。(1)包装工艺不同。利乐包装一般保存时间比较久。
(2)牛奶的灭菌方法不同。一些牛奶保质期短,还必须低温储存,是因为它***用了巴氏杀菌法。有些储存时间久的,***用的是超高温灭菌法。
总之,只要在保质期内的牛奶,食用都是安全的。当然,刚生产的,肯定比放时间久的营养价值高。
实际在保质期内的牛奶都是可以放心饮用,距离生产日期越近的牛奶,更新鲜,时间越长新鲜度下降,口感会有所变化,但营养变化不大,举个例子这就好比 刚做好的饭和剩饭的区别,肯定刚做好的饭更好吃,剩饭热一热也可以吃,但口感略差一点
食品未标识生产日期的,工商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没收并处于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你作为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示应当符合以上规定,所以销售无生产日期的食品是违法的。具体要看工商局的处罚为准
食品未标识生产日期的,工商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没收并处于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生产安全期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生产安全期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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