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您好,非常高兴能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擅自拆除微型面包后座位
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或特征。
擅自拆除微型面包车的座椅就属于“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与特征”。
简单来说,即使您已经拆改了车辆座椅并未拉货,这也会造成私自拆改的事实。
来来来,先上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拆座椅和拉货是二个违法行为,只是一般交警查处的时候一并处罚了。
拆座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扣三分罚款200-500元;
如果同时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这个触发就高了,一般都是万为单位。
在国内,五菱、昌河的小面包基本都是用来拉货的。这里补充一点,只要没有改变机动车机构,比如把座椅折叠起来,然后拉的货是自己家的,并且没有超过一定重量的话,交警是不处罚的。所以私家车偶尔放倒座椅拉一些家里的东西是没事的。
企业如何做好安全管理?
这是大问题,但可以从小处着手。我们知道,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理的主体是人。而事故往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还有管理的缺陷所造成。根据这些情况,从三个方面开展安全管理。
以人为本,消除隐患,创新管理。
以人为本,在《安全生产法》里面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有四点:遵章守纪,劳保穿戴,接受教育,揭查隐患。要组织学习企业的规章制度,检查劳保穿戴是否不符合管理要求。对员工进行有效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的提升培训。安全意识提升后,会注意自己的行为符合安全要求。安全技能的提升,让我们能够揭查出自己的岗位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对隐患能处理的可以动手处理,不能处理的能够汇报。
消除隐患,训练从业人员辨识什么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什么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可以用危险辨识图,也可以收集现实中的违章违制行为和岗位隐患,做为训练的材料。前者较全面,后者贴近实际。通过经常性的训练,提升隐患揭查能力,自己处理或及时汇报处理,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之间。对隐患排查做得好的员工,适当给予奖励。
安全管理是企业的重要方面,但很多安全管理的方法,知识过于专业,而且高高在上,普通的员工听不懂,而且天天讲,让员工烦躁、排斥甚至抵触。这就需要我们不断的创新安全管理方法。如安全学习如何避免一言堂。隐患检查如何集体和个人相结合。安全管理,如何全员参与?等等
我在一线担任班组长近20年,在班组安全管理中,不断的推出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法。从管理9个人的小组,到78人的大班组,没有发生过任何一起安全事故。对于有上百台需要人工操作的机械设备,做到不出安全事故,可以说非常难得。
总之安全管理的重心要下到班组,下到一线岗位,这才是安全管理的重心。脱离一线去谈安全管理,是隔靴搔痒。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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