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记录、分析记录、现场图、报告书、处理决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内容资料,安全环保部应进行归档妥善保存。
目的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及时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明确事故责任,加强生产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五章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事故抢救、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做出应急预警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中各类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可能和已发生的安全生产***的预防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发生前应急救援的准备和事故发生后调查处理的组织分别进行了规范,体现了重在预防的指导思想。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对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3、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落实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不适用于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2、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适用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已经2007年3月28日***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3、***院1989年公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4、《安全生产法》是2014年8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新修定通过的法律,原来的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废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2007年6月***院发布实施的。
5、该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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