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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等级追责,安全生产事故等级追责标准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安全生产事故等级追责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安全生产事故等级追责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安全生产事故如何问责?

安全生产事故如何问责?

事故问责我想应该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过责相当的原则。在事故调查中应特别注意查清事故准确原,这关系到最后事故责任的划分,在弄清事故原因后,分清事故责任,按各自的岗位职责进行追责,在追责过程中既不能扩大范围,同时也不能使责任者逃避处理

关于安全生产事故如何问责的问题是这样的,首先查当地***主抓生产安全部门领导,负政策落实到位的责任,再查生产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和法人,负政策执行不到位责任,最后查造成生安全事故当事人,承担违章作业造成事故主要责任,为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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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安全事故后首先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救援,接下来是查明事故的原因,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问责的主要内容是否按照规定职责履职,未尽职则应该恰当承担责任。

1 有责问责。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综合领导责任,分管其它工作负责人对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一岗双责)的原则,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交警部门或公司安全保卫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责任认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进行问责。

2 分类问责。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事故性质及发生事故累计数量等情况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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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级问责。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公司领导人员由集团公司进行问责,其他各类人员由公司实施问责。

4 从重问责。涉及多项问责的,从重问责,不重复问责。

5 违法必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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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责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岗位聘用(含调离工作岗位、内部待岗、停职、降职或低聘、免职或解聘等)、转公司人力***中心待岗、解除劳动合同等惩处。

生产事故追责问责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根据事故中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五级:

(一)一般事故,是指各类轻伤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等级追责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安全生产事故等级追责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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