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安全生产法17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安全生产法17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也有董事长或厂长、经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必须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不能独立行使决策权的,不是主要负责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安全生产法17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安全生产法17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lgpw.com/post/165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