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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百问百答,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百问百答答案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百问百答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百问百答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学校防震减灾宣传周活动方案?
  2. 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子能不能执行?

学校防震减灾宣传周活动方案

大力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全体老师充分认识到开展好“防灾减灾日”活动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推动平安校园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1、利用国旗下讲话对全校师生开展一次防灾减灾教育,增强学生应急避险能力和安全防患意识。 2、开展一次防灾减灾的主题班会,观看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片。 3、利用黑板报、校园led进行防灾减灾的宣传教育。 4、利用广播宣传防灾减灾的相关知识。 5、每天放学五分钟做好防灾减灾的安全教育。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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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开展防灾减灾应急避险演练 x月x日上午组织了一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在没有事先通知要演练的情况下,突然响起地震应急疏散演练的信号,学生很快识别出是地震疏散的信号,***取了平常演练的方法,迅速而又有序的到达指定安全地带。正是因为日常的各类应急疏散演练的开展,师生做到临危不乱,掌握了应急避险知识技能和逃生疏散路径,确保在突发***来临时,学校的应急工作能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从而限度地保护师生的生命安全,减少灾害损失。 

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子能不能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原则上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因此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的唯一住宅是不能划入执行财产的。当然,有原则就有例外,在以下四种例外情形下,被执行人的唯一住宅也能被强制执行。

第一种情形是,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的成年子女已经另外成家立业的,他完全可以住在子女家里,于是可以把他的唯一住宅强制执行了。

第二种情形是,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本来有不止一套房,但他却在判决生效以后,为了逃避履行债务而把其他房产转移到别人名下。这样也能执行他的唯一住宅,即使他无家可归也是他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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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形是,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比如,被执行人的唯一住宅是所“豪宅”,那么申请执行人另外给他提供一套“贫民窟”,只要能满足他们一家的基本生存,就能申请强制执行他们家的豪宅。

第四种情形是,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如今法律对老赖的打击力度日益加大,就连他们的唯一住宅也能执行,不得不说是给老赖们的致命一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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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子,仍然是可以强制执行。

以前唯一一套住房不能强制执行是源自于2004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6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该条规定立足于以人为本及尊重和保障***的精神根据该条规定,***在强制执行中对于唯一住房都不予以强制执行。但这样却出现作为被强制执行的债务人却依然住着高价值、大面积的房产,而作为债权人却因债权得不到清偿而陷入经济困难。这样将直接造成公平正义的缺失,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也影响了***的司法权威。

基于此,部分***便根据自身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对于“生活所必需”房产认定。比如江苏高院对于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认定主要有以下:

1、面积过大。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的;(例:南京三人以上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若拟执行的“唯一住房”面积达到50×150%=75平方米,便可认为超过生活所必需)
2、市场价值过高。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且房屋单价达到当地(县级市、县、区范围)住房均价的150%的。(例:若南京某区拟执行“唯一住房”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其所在区的住房均价为10000元/平方米,但因“唯一住房”为学区房或其他因素,其市场价值达到15000元/平方米,则可认为超过生活所必需)

通过面积及市场价值的判断,缺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裁判尺度不一,也给唯一住房的执行造成困扰。2015年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由于创业失败导致这几年与***的频繁接触,对执行的问题,稍微了解多点,本文的问题中,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子其实跟唯一一套房子是二回事,根据最高人民***2015年颁布的关于唯一住房强制执行的下发文件,唯一住房是可以进行执行的,但需要一定的附加条件,大家都知道,需要给被执行人准备5-8年的租房费用,才能执行,那么今天我就讲本文的问题展开跟大家分享下。

1、首先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子,说明被执行人原来有不止一套房产,这些房产在他***前,都基本转移到自己亲属名下,或者卖掉,***执行的时候,应该检查他所有的房产交易记录,查找以前有多套房产证据,依然可以执行他现在只有一套房产的权利,这种情况,属于被执行人利用法律空隙,实现逃避履行法律义务,应该加大强制执行力度。

2、其次法律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基本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而且这个居住权是被执行人以及其家属生存必须的,同时,这份保障不能是永久的,被执行人最终还是要通过其他手段,比如社会救济等寻找其他出路,而不是将这份义务全部转嫁到申请执行人身上,更不能通过这个手段逃避债务、逃避执行。

3、最后,执行唯一的房产时,需要综合考虑房屋的基本情况《如面积、地段、装修》是否超出一般人的生存所需,被执行人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其他生存房屋《如子女名下是否有可居住的房产》,被执行人的实际能力《包括其年龄、收入等》,兼顾法理和情理,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债务人的基本权利,除了这些还要考虑5-8年的房租租金占到整体房价的比例的多少如果5-8年的被执行最低生活保障的租金占执行房产比例过高,***也要综合考虑是否执行这套房产。

总结下通过上述的阐述和分享,被执行人既然已经到了强制执行阶段,他就不能像普通人一样拥有自己的房产产权,只能有使用权,拥有权早已经被***剥夺,并且不能住大的房子,不能住市中心好地段的房子,不能装修豪华的房子,这些权利都是不能有的,因此被执行名下的房产无论是唯一还是只有一套***都能强制执行。

【每日***观点】我国早在2004年就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居住房屋的执行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大部分人都认为“生活必需房屋”=“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不光是普通老百姓,一些法律人士也是这样认为的,这就使得实践中的一些老赖有了可乘之机。

但实际上,只有一套房屋并不一定就是生活所必须的,最高院在2015年发布的规定中也明确了这一点,即使是唯一住房,也有可能被执行!

唯一住房被执行需参考以下标准:

  • 该唯一房屋肯定不能是超出社会一般民众的居住水平的“豪宅”,可以根据房屋的位置、大小、装修等状况进行判断,欠钱不还的老赖怎么配居住豪宅呢?当然要将豪宅进行拍卖,再根据相关规定为其提供廉租房居住。
  • 另外还需要考虑房屋的使用情况,有的老赖住在别人的房子里,自己的房屋闲置或者出租,还硬说是唯一住房不能执行,也非常可恶!
  • 如果被执行人的父母或者子女名下有房,可以给被执行人居住,也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比如说有一些老赖,在欠钱之前就将的将房屋全部过户给了子女,或者子女本身就有很多房屋,完全可以提供给被执行人居住,那么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自然也可以被执行。

虽然我们知道了老赖唯一住房可以被执行,但在实践中依然会面对许多困难,毕竟有的被执行人上有老下有小,执行之后还需要为被执行人提供安置的房屋,执行机关也需要综合多方面进行考量,才能让这个制裁老赖的手段得到落实

但这个[_a***_]打击老赖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相信在将来这些措施的实施程序也会越来越完善,在保障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条件的情况下,也能保护执行人的利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百问百答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百问百答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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