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在中国,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基本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于2002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中国安全生产领域的核心立法,旨在保障国家、社会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包括事故预防、危险源管理、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益等内容。该法还明确了各级***和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并规定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措施。
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基本法的出台和实施,旨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发展,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整个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水平。
2021年6月10日安全法是第三次修正。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共进行五十二条修改和调整。本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正的决定,2021版《安全生产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安全生产法》为2002年制定,历经2009、2014,2021年三次修订,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至少3人。
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
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型基本法,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都作出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2-5万平米的工程,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员。
3、5万平方米以上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员、以及一个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
4、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5、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按照规定至少要三个安全员,并且要求是不同的专业。规定下限是五万平米配置三个安全员,实际上管理过程中如果三个人能力强,能胜任岗位职责,那三个也是可以的,如果人员能能力有限,那必须要增加配置,否则是会出问题的。
我们既要满足法律上的人员配置,还要结合工作实际,把安全工作做好,但是绝对不能说少配置成二个或者一个,能力再强也不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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