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款增加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这与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是一致的。这说明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已经不再仅仅是企业的责任,同时也将成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负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全力推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五款增加了“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要求。这与新安法第四条中生产经单位的“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是一致的。这说明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已经不再仅仅是企业层面的问题,企业的相关负责人也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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