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总工程师为责任人的安全技术体系;以生产责任人为责任人的安全实施体系;以安全总监为责任人的安全监督体系。
安全生产“四个责任体系”是指:建立各级“以主要领导为责任人的全面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分管生产的领导为责任人的安全生产实施体系、以总工程师为责任人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以分管安全的领导为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法律分析: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总工程师为责任人的安全技术体系,以生产责任人为责任人的安全实施体系和以安全总监为责任人的安全监督体系。
1、法律分析: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总工程师为责任人的安全技术体系;以生产责任人为责任人的安全实施体系;以安全总监为责任人的安全监督体系。
2、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四个体系”,严格落实安全主题责任,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继续完善以第一责任人为主要责任人的安全责任体系。
3、目前开展安全生产“四个体系”建设的内容是指: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现场管理责任。
4、总工程师及安全副经理以及职能部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和工作关系。建立职责清晰、管理顺畅、流程科学的安全生产实施体系、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各个责任体系的建设、落实、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既要盯住负责人,也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全员参与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企业内部所有员工都要参与到安全生产工作中来,从高层管理人员到基层员工,每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指企业的各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所负责的工作和应承担的责任的一种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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