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安全生产责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安全生产责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生产责任制亦称“生产岗位责任制”。是明确规定各种生产岗位和工作岗位的职能和责任,并严格付诸实施的一种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责任制包括领导干部的岗位责任制、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生产工人的岗位责任制。
按生产中的各项职能区分,生产责任制又可分为生产技术责任制、生产安全责任制、产品质检责任制、生产成本责任制、原材料供应责任制、资金占用责任制、机械设备检修责任制,等等。
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明确各个生产岗位工作的质量与数量的要求,对上下左右所应承担的责任,使***有专责,事事有人管,生产有标准,工作有检查,奖罚分明,保证生产协调而有节奏地进行。
我认为是意识,准确的说,是
根据安法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单位一般为“法人组织”,责任的落实最终还是要依靠“自然人”,因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故其安全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安法第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无论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还是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都需要主要负责人的强烈主观能动性(即意识)为支撑才能实现。
换言之,主要负责人先具备强烈安全意识,而后,发挥主观能动性,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并在行动中予以有力践行,如此,天天都是安全期。
当然,安全期也不一定安全,所以必须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否则就可能闹出人命。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发包
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首先要看你是否履行了发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责任。如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肯定要负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你尽职尽责做到全部的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原因完全与你无关,应该是不用你赔偿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安全生产责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安全生产责制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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