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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条例自2019年几月几日实施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安全生产事故条例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安全生产事故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安全生产问责条例?

安全生产问责条例?

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安全生产事故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条例自2019年几月几日实施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一条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长沙市人民***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3〕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条例自2019年几月几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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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调整的生产经营活动。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各区、县(市)及乡镇***、街道和办事处,市及市以下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以下简称行政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所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市和区、县(市)***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取行政问责的措施,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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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责任追究是指依照本办法,对责任单位给予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行政问责。

第四条

规定明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开展审查调查;对***或者职务违法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依纪依法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处置建议;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对地方党委和***、各级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及领导人员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等情况进行问责;对参与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人员依规依法履行职责、秉公用权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向有关党组织、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督促完善制度,提高治理水平。

生产事故追责问责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根据事故中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五级:

(一)一般事故,是指各类轻伤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安全生产事故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安全生产事故条例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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