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安全生产法》 规定依法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 行为,有下列3种:
1、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 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 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3、有关地方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给予行政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各行业或领域的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的是各级安监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住建局(建筑施工领域)、交通局(运输、运营)、质监局(特种设备)等若干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内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容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院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其办公室工作由国家安监总局承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们***也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部分市县建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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