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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