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安全生产知情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安全生产知情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普通人明知他人犯罪,或者已经犯罪,知情不报一般情形下并不构成犯罪,负有特定义务的人知情不报才构成犯罪。
这里所谓的特定义务,有两个来源,一是知情不报的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另一个知情不报的义务来源为先行为。
由于国民对国家有忠诚的义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法律作了特别的规定。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另外,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文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中的,“拒绝提供”含有知情不报,包括拒不提供国家安全机关所要调查的情况与所要收集的证据。
一个朋友在抢劫的前一天晚上约你去抢劫,你拒绝了,因你朋友的抢劫的结果与你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物质和心理的帮助,你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你不报警,也不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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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主犯说从犯不知情,只是主犯的陈述和辩解,也是证据的一种,但公安机关会全面调查整个案件,从其他证据中证实,从犯确实是知情,或者是不知情。
经查证属实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是法定意义上的证据。同案犯关于案件事实涉及自己参与实施的叫供述,只是陈述或指认他人所实施行为的算作证人证言。这些都只能称作证据材料,需要在庭审时出示经调查质证,查证属实才可以认定为定案的证据。
所以,主犯说从犯不知情,不是对客观事物经过的陈述,严格意义上是主观认知,属于意见,而非证据,即便对查明案件事实有关,也必须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与其他证据材料形成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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