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安全生安全生产法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安全生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安全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院规定。***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2021年新版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原则: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21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依靠科学技术保障安全生产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只要在生产经营范围中得到推广应用,才能发挥保障生产安全的实际作用。因此,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一款增加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这与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是一致的。这说明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已经不再仅仅是企业的责任,同时也将成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负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全力推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五款增加了“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要求。这与新安法第四条中生产经单位的“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是一致的。这说明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已经不再仅仅是企业层面的问题,企业的相关负责人也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来。
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安全生安全生产法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安全生安全生产法规定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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