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根据生产生产安全事故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根据生产生产安全事故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人的不安全行为。例如:麻痹侥幸心理,工作蛮干,在“不可能意识”的行为中,发生了安全事故;不正确佩戴或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等原因;
2.物的不安全状态。例如:机械、电气设备带“病”作业;_机械、电气等设备在设计上不科学,形成安全隐患;防护、保险、警示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等。
3.管理上的缺陷。例如:有些管理者在思想上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将其视为可有可无,日常以麻木的心态和消极的行为,对待安全工作,安全法律责任意识极为淡薄等。
4.环境上的原因。
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出自《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人的不安全行为
2、物的不安全状态
3、环境的不安全条件
4、管理缺陷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有四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
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
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1、人的不安全行为
2、物的不安全状态
3、环境的不安全条件
4、管理缺陷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有四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
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
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根据生产生产安全事故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根据生产生产安全事故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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