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根据最新的《安全生产法》第109-1条:发生一般事故的(死亡3人以下),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处五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处一百万以上五百万以下。 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处五百万以上一千万以下,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以上二千万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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