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安全生产法规具有什么强制性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安全生产法规具有什么强制性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特点: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征。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涉及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具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1.在立法方式上,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体,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特征。
2.比较恰当地处理了国家安全工作的隐蔽性与法律的公开性两者之间的矛盾,法律规范与隐蔽斗争服务。
3.涉外性、策略性很强,使法律规范与政策规范、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
所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合同自身看,应当是指缔约目 的、合同内容违反了强行性规范。需要指出的是,并非合同违反任何强行性的 规范都导致无效的结果。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 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要包括内容上违法,也包括形式上违法。还有违法强行性规定,合同效力才无效等等。行政法规具体含义如下: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的一个概念,是国家禁止性规定。我国1982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是,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无效,即涉及到国家禁止性规定的认定问题。所谓国家禁止性规定,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上的禁止性规定,也包括国家政策上的禁止性规定。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既为保障国家利益不受侵犯和损害,也同时包括组织、公民利益不受侵犯,因而与国家、公民利益息息相关。但是,对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而对于违反其他国家禁止性规定,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可以适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确认合同的效力。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这一规定本身并不含有具体禁止性的内容,其实际意义仅在于为不具有效力评价作用的民事强行法和传统上的公法规范补充了效力评价功能,使这两类法律规范在原有控制功能以外兼具有了评价内容违法的法律行为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安全生产法规具有什么强制性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安全生产法规具有什么强制性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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