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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级党委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工作机关、***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煤、空顶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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