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安全生产备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安全生产备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等,进行应急预备案,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专家评审意见表;
(四)评审会议纪要;
(六)应急预案发布令(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发布令);
(七)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等,进行应急预备案,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专家评审意见表;
(四)评审会议纪要;
(五)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整改情况确认(专家组确认意见);
(六)应急预案发布令(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发布令);
(七)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需要修订。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的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如果要运输,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公安机关备案。
如果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应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期限及有效期
(一)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报备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安全生产备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安全生产备案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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