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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规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安全生产法规规定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安全生产法规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电视机寿命国家规定?
  2. 出了安全事故以后,安全员要受连带责任吗?为什么?
  3. 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吗?法规上是如何判定的?
  4. 安全生产法提到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分别指什么?

电视机寿命国家规定?

7年

根据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电视机的安全使用期为7年,超过7年,生产厂商就不需要再承担相关的维修和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规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当电视机使用7-9年后,电视屏出现图像不清晰、画面颤抖等情况,就意味着相关元器件老化,辐射也会增大;一旦遇到碰撞、骤冷、骤热等,还可能引起爆炸。平板电视机尺寸大,功率不会小,发热量也就大。因此,建议大家将它放置在干燥通风环境中,定期护理可以增加其使用寿命。

电视寿命一般在10年左右。但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制定的《平板电视机安全使用年限的规定》明确了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家用平板电视机的安全使用年限为7年。

电视在使用中易发热,此时就会产生静电,电视里就会进入灰尘,长时间的灰尘堆积极易引发火灾。机板的连接线大都是塑料制品,使用时间常长了,易塑料老化,静电起火。所以专家建议,人们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最好及时更换过期老家电;如果经济能力不允许那么使用旧家电的时候最好细心—点,避免意外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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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电视机的安全使用期为7年,超过7年,生产厂商就不需要再承担相关的维修和安全责任。实际上质量好的电视可以用十几年没问题,不过现在电子产品更新换代快,没必要用这么久。

出了安全事故以后,安全员要受连带责任吗?为什么

发生安全事故以后,安全员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般企业管理中,都会划分安全事故等级,事故发生后,通过事故伤害鉴定与事故原因调查后,最终根据事故发生的性质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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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安全事故是自然灾害,是企业在设计规范与总体安排时存在的缺陷与管理隐患,那么安全员是无需负责任的。

在企业安全管理中,企业一般都会制定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管理范围、管理权限、履职标准进行明确规范与要求

示例:《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一线生产部门安全员与安全管理部门安全员岗位,二者管理性质不同,他们的管理权限也不同。

如:XX车间发生安全事故,你作为该车间安全员,肯定会承担安全事故责任,但安全部门安全员就不一定承担连带责任。这涉及日常履职问题,也是我为要讲的第3点。

安全事故发生,除不可控因素外,多为人为因素造成的。那么,作为安全员,你的日常履职将成为事故发生后,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以及责任大小界定的倒查依据。

如: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会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你作为安全员,能按照公司规定进行预警、检查整改落实,并提供相应的书面依据,你的职责履行到位,事故调查组在界定事故责任时,会统筹考虑的。

前两天在公众号看了一篇文章《出了事故就“抓“安全人,这是在毁掉这个行业啊》,作者整理了去年国内一些典型事故的处理结果,6起事故的处理结果都是把企业的安全人一网打尽,连根拔起[打脸]安全副总,安全经理,安全科长,安全总监,安全员,从上到下,出了事故,安全人一网打尽。

这样的处理结果,谁还敢去管安全?

但分有别的岗位,谁都会从安全岗位逃离。

胡扯蛋,拿工资,分红利没有安全员。出事把安全员带上,这是TM什么逻辑。所谓的国家,自治区,省市层面,只知道检查,最根本的没查到。根本的东西不解决,安全工作怎么干?是的,整改通知下了,但是最终还是这些人来干,出现问题还是这些人背锅。最终结果,不说也知道了吧!

按照要求是管业务管安全,管生产经营管安全,对于安全员,可以尽职免责,就是说你自己份内的工作都做到位是可以免责的。

如果你看现实中很多事故调查报告,便会发现,大型企业得事故调查会按照相关要求做,即便如此,也有管理不到位之嫌,而很多小公司的事故调查更是让安全员成了背锅侠。

现在对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安全员不仅要尽责,还要留下痕迹,防止查你时啥都没有。

做好安全主要有以下几点

1.责任心要强,对安全管理要有责任心。

2.要敢管,不怕得罪人,安全是比较得罪人的活儿,而被管者未必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危险

3.学习力,努力学习安全专业和生产相关的工艺设备知识。因为不懂工艺流程,设备原理,管理起来很难,你不知道操作人员的具体操作是否合规

4.努力打动人心,只有岗位人员充分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意义,才能从心底筑牢安全防线。

安全事故有时候不是仅仅某一环节出了问题导致事故,是很多个节点都出现问题,才导致事故发生。因为控制危险源往往有好几道防线。

电动车[_a***_]机动车吗?法规上是如何判定的?

 电动车认定机动车标准是什么?关于这一问题,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电动车认定机动车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根据2018年国家出台的新规:总质量在50公斤以下,速度在25公里每小时的若于非机动车,总质量在50公斤以上,速度在50公里以上的若于机动车。以后大家买车时候熟事熟非要有个数,买属于机动车的要谨慎了。出了事故的话,交警会给你当机动车处理哦!



谢邀。

题主应该问得是两轮电动踏板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2年出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其中的3.5项下面有定义: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最大设计车速大于,20公里每小时的车被定义为摩托车。

所以说按上面的法规规定,基本上路面上跑的电瓶车都属于机动车了。最大时速大于20公里每小时。重量大于40公斤定义为摩托车,一般来说在售的电瓶车,都是超过这个速度的,而摩托车是归属于机动车并进行管理的。

重量与时速来划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标准,虽然简单,但显然不够合理。管理部门将电动自行车的标准限定为“时速20公里”,考虑的无非是行人安全。但设定如此低的时速,会导致更多的电动自行车走上机动车道,给电动车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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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提到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分别指什么?

谢邀。安全管理机构是单位专职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而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即为安全管理人员。

重新修订并于2014元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进行了明确定,该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明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担负组织或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应急救搜演练,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提出安全管理改进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行为,督促落实单位安全生产整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安全生产法规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安全生产法规规定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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