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解析:新安全生产法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责任:制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重视和落实。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一把手”职责中首次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其他负责人作为分管领域的直接领导人员,应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 本条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
《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中涉及“其他负责人”的条款有: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法律分析: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的领导。
2、法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3、法律分析: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就是指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或称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4、法律分析:***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是围绕企业产品的投入、产出、销售、分配乃至保持简单再生产或实现扩大再生产所开展的各种有组织的活动的总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法律分析: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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