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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和安全事故内容有什么区别?
  2.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报告时,应讲清哪些?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和安全事故内容有什么区别?


1. 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和安全事故内容有区别。
2. 质量事故报告主要关注产品服务的质量问题,包括产品缺陷、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失误等。
而安全事故内容主要涉及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包括事故原因、事故影响应急措施等。
3. 质量事故报告通常会包含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估和改进措施,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而安全事故报告则会着重分析事故的根本原因,以提出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预防措施,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两者都是为了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但关注的重点和内容有所不同。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报告时,应讲清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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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安全生产法》是2014年8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新修定通过的法律,原来的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废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2007年6月国务院发布实施的。 两法出现冲突,应从新法,也就是按《安全生产法》为准。另《安全生产法》是上位法,《条例》是下位法,两法冲突,以上位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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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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