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危害生产安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危害生产安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两种。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34条中,增设“危险作业罪”。自2021年3月1日起,危险作业罪正式加入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圈”。
一、危险作业罪构成要件分析
危险作业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其保护的法益在于公共安全,成立该罪必须满足两方面条件 。
(一)实施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3种情形 :
1.破坏安全系统并数据作***型。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2.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型。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
3.擅自、非法生产型。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二)行为造成了相应的侵害结果,即本条规定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
一、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二、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答: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害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应该立即拔打电话给110报警,讲清楚险情所在的位置和具体的情况,并立即关闭电源,配合救援人员准时到达,同时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向生产经营单位领导打电话汇报情况,请求支援。
中国的安全生产月是六月。
职业危害因素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存在于作业环境中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因素。
经***院批准,由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防工办、***院财贸小组、全国总工会和中央广播事业局等十个部门共同作出决定,确定每年6月都开展安全生产月,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1980年开展的安全月活动是建国以来的第一次。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劳动者的安全健康的关怀,也是四化[_a***_]的迫切需要。
职业危害是职工生产劳动过程所发生的对人身的威胁和伤害。职业危害因人们所从事的职业或职业环境中所特有的危险性、潜在危险因素、有害因素及人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的危害。
职业危害包括两个方面:
①职业意外事故。即在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一种不可预期的偶发事故。
②职业病。即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病与职业危害因素有直接联系,并且具有因果关系和某些规律性。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危害生产安全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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