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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责任追究,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国家法律规定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安全生产 责任追究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安全生产 责任追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坚持的原则?
  2.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责任?
  3. 安全事故追究制度追究谁的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坚持原则

四不放过,安全生产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在处理安全生产工伤事故时,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坚持责任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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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法定原则,是指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予以追究,法无明文规定不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处罚无效。”此条说明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罚无效,《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责任?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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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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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释义

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但大多数情况都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例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

      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害,对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为此,本条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包括政务处分和行政处罚。

二、民事责任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他人财产损失的,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有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安全事故追究制度追究谁的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按职责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安全生产 责任追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安全生产 责任追究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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