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主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与生产经营单位相关的条例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与监督管理相关的条例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2、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4、法律主观: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责任主体。根据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等制度。
5、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排查液氯汽化、甲苯氯化、邻氯甲苯氯化、水解、动火作业、登高作业、入罐作业等环节的事故隐患;各生产车间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地方各级人民***及其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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