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监管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实施全程监管,认真审核安全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安全技术措施,协助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和标准,对施工方违反规定的安全行为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
2. 安全检查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和施工方,要求改正不安全行为,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建议停工整改。
3. 安全技术支持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为建设单位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和安全防范措施,对施工方提出的安全相关问题及时提出技术方案和建议,并协助建设单位和施工方***取措施保障作业安全。
4. 安全协调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要疏通建设单位、施工方、设计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协调各方面***,协调、处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安全难题。
5. 安全提示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方提供有关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防范、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信息和建议,并提供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提高施工安全意识和水平。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包括: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安全规范进行作业;检查施工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防止使用不合格材料;
监督施工单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预防事故发生;及时发现并报告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协助***取措施进行整改;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第一个问题: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作业并下达书面的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经整改落实经监理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监理通知可同时抄送业主。
第二个问题:施工单位拒绝整改的话需要立即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站。方可免责
监理在安全事故中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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