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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十六条,安全生产法十六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安全生产法十六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安全生产法十六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关于《保险法》第十六条「如实告知」及「超过2年不可抗辩」的条款该如何正确理解?

关于《保险法》第十六条「如实告知」及「超过2年不可抗辩」的条款该如何正确理解?

题主都把条款查的这么细,甚至征求意见稿都出来了,看来真下了功夫,那么还在这提问干啥。

关于如实告知,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询问,我国保险法规定的是询问告知主义,即投保人告知的限于投保人的询问。

安全生产法十六条,安全生产法十六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如实告知义务是不真正的义务,违反此类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比如保险公司可能拒赔。

关于如实告知,有故意未告知和重大过失未告知。我看题主的意思是故意未告知。关于故意未告知,对于影响保险人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自其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起超过30日而消灭,这是除斥期间。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这句话有几层意思,两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赔。我猜合同已经成立超过两年,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已经不能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并不意味着必然理赔。保险合同虽然不能解除,但当事人依然受到保险法的约束,比如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由于投保人的故意未告知,可能导致保险人拒绝承保,投保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事实上,关于故意未告知和欺诈投保,目前在保险法中并未规定,依然需要法官得理解。像题主这种情况,我建议做好心理准备吧,可能赔,也可能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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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不可抗辩条款不是不如实告知的保护伞,建议不要有这样的侥幸心理。

1、可以赔不等于容易赔

按照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可以赔,但不代表保险公司会痛快的赔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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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理赔中,如果存在不如实告知,且不如实告知的情况已经足以影响到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无论是否过了两年,保险公司第一时间肯定是拒赔的。那么你就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主张权利,***判赔那保险公司就会赔,***判不赔保险公司当然不会赔。

***在判的过程一般会看不告知的内容与实际患病之间有没有比如的联系,如果有联系那么不会赔,如果没联系有可能判赔。

感谢邀请。

1.强直性脊柱炎,要看具体疾病情况,如果轻微还有机购买重疾险或防癌险,医疗险大概率除外。

2.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我写过一个专题。

这个条款具体应用非常复杂。

简单的说,你这个问题描述的情况,如果两年内出险,几乎肯定被拒保赔或解除合同。

两年后出险,如果与脊柱相关,会拒赔,如果打官司,看法官对病情的理解,如果是既往症,还是拒赔的可能比较大。

如果两年后出险,出险部位与脊柱无关,并且没有明显病理报告支持其相关性,如果打官司,赢的概率还是比较大的。

最后一种是保险法保护用户来说权利,避免保险公司滥用未如实告知理由拒赔。

但这并不保护恶意(故意)骗保,并且既往症依然是不能依靠两年不可抗辩来支持理赔的。

3.无论怎么理解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涉及打官司,那么就看法官的理解,这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抗辩的是合同解除权,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并且需要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而已。而对于是否理赔,对于既往症或者隐瞒告知的,保险公司肯定是不赔的,具体看合同相关条款。对于隐瞒告知过两年以后成功理赔的案例有不少,但是基本上都是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而且保险金额不高才会判赔的。或者代理人有违规或者返佣。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安全生产法十六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安全生产法十六条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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