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安全生产 刑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安全生产 刑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
2、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由于不服管理,依据,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安全生产 刑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安全生产 刑事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lgpw.com/post/369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