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2014关于安全生产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2014关于安全生产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共7章114条。 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开始正式实施。这部“新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旨在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的生产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这部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是在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新法”更彰显“以人为本”理念。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更加科学、更加人性。立法理念的改变,会对基本方针、主要制度、法律责任的提升和发展起重要的指导作用。 另外,“新法”对违法行为“亮红灯”。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处以罚款,其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新法”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也将面临更严格的处罚,同时也严格了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新法”还改变监管方式“出硬招”。此次修改在赋予监管强制手段上有了突破:一是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此举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二是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修改后的法律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实施。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1日实施。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2014 年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十三号进行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2014关于安全生产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2014关于安全生产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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