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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检验应考人员对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所构建的基本法律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和安全生产义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的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 本章大纲变化情况:删除了“2004第二章第七节:中介组织机构的责任”
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规定,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就应该对有害气体、氧气含量进行检测,作业中如果离开1小时以上必须重新检测。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该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的颁布,标志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出了一大步,凸显了重视安全、强化法治的国家意志,体现了关注民生、尊重民意的立法取向。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这些设备一般具有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易燃、易爆、易发生高空坠落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_a***_]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101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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