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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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全生产法》本身规定的目的性来分析,应该强调的是安全监督人员,因为在企业里和项目上不直接参与生产直接创造经济价值的安监人员,由于成本的原因,若无刚性规定,往往都会配备不足,因此,为了更好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来保证安全监督人员的配备数量,但是,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来看,其又应该是指安全保障体系的决策者、指挥者和管理人员,因为规定中他们履行的是保障体系的主要职责,从以上两方面来看,这个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是广义的,而非狭义的安全监督人员,也就是说,既包含了安全保障体系人员,又包含了安全监督体系人员,最重要的一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个概念若只是专指安全监督人员,可以说是概念理解上的一个巨大误区!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企业负责人、负责安全的经理、安全总监、负责安全部门领导、项目负责人、安全科长、安全主管等,总的来说就是负责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这个问题问的好,员工是否勇于承担责任,不是员工的问题,是企业的问题。简单的说,公司的文化、考核制度、领导以身作则,都是十分重要的。
公司是否有包容的文化,允许犯错误。如果一个错误能够提取出经验教训,避免重复,其实都是有价值的。通用电气公司(GE)在遴选CEO的时候,会特意关注那些曾经犯过错误的领导者。比如上个月刚刚去世的杰克·韦尔奇,被誉为“全球第一CEO”,他年轻时管理过的化工厂曾经发生过爆炸。我一直在想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中国的企业里,他是否还有晋升的空间呢。
公司文化的倡导还包括公司一把手处理典型案例是的说法和做法,是否积极引导大家勇于做事、不怕打板子,是否不厌其烦的鼓励勇于承担责任、敢于担当的行为。各级领导的身体力行也至关重要。如果管理者遇到问题能够首先自己承担下来,宁可牺牲自己的利益,以保护团队的利益,会直接带动到员工的行为。否则光倡导没行动,只是美好愿望和空话。不可能领导遇事甩锅,还期望员工们能奋勇向前地承担责任。
当然,公司不能因为保护员工的担当,就不敢打板子了。犯了错误该惩处的必须要到位,只是不能一棍子打死。如果谁承担责任谁死的快,自然让大家寒蝉若噤。相互推诿,不作为和不担当就会成为公司的氛围。
一个企业的文化一旦形成,极难改变。在企业规模不大、形成之初,从每件小事逐渐积累和引导,才能逐渐成成一个良性的氛围。如果想撼动既有文化,只能以重大危机、重大***为契机,不破不立、大刀阔斧的改革才能得以转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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