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新安全生产法第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新安全生产法第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一共有一百一十四条。以下举例前五条: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4、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5、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近年来的一系列事故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责任到人”。既要盯住负责人,也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把手”职责中首次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职责。
【二】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新安全生产法第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新安全生产法第条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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