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申报和监督管理情况;
9、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第一条 为了有效开展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本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本矿以及相关管理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我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本矿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力整改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_a***_]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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