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潞安化工技术比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潞安化工技术比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个人认为还是张宪。原因如下:张宪和杨再兴没有直接交手的记录,那么只能通过中间环节间接比较。
1.张宪的人物性格很低调,使他被严重低估。但书中有这样牛头山救驾情节:金兀术追杀宋高宗,张宪单骑救驾,一枪挑飞金兀术的耳环。
2.与张宪一枪挑飞金兀术耳环情景类似有一个,就是高宠挑飞金兀术的头盔。
由此可见张宪的真实实力与高宠有的一拼,高宠是谁,堪称全书武力最高,绝无仅有的战将。
再看杨再兴,败于岳飞,那么高宠却是强于岳飞,这样就能整理出一个联系:杨再兴<岳飞<张宪(约等于)高宠
《说岳全传》中使枪的高手很多,岳飞本身就是枪法大家,而杨再兴单论枪法上的造诣是不输岳飞的。张宪虽然是小字辈,但少年老成,武艺绝伦,大有青出于蓝的势头。
杨再兴最突出的战绩,就是和岳飞大战三百回合不分胜负,一连几天,岳飞都降服不了杨再兴。
如果说之前的余化龙和何元庆是无限接近于岳飞,那杨再兴就是等同于岳飞。最后还是充满神话色彩的杨延昭托梦,传授岳飞撒手锏,才得以破了杨再兴的杨家枪。
可以说,杨再兴并没有输给岳飞,而是输给了杨家绝学。归顺岳飞,也是冥冥中自有天意。
之后的杨再兴在对金国的战争中大杀四方,屡次冲阵踹营,并多次上演少打多,斩将立功。
可惜的是与之对战的多数都是出场即死的龙套。最终杨再兴在追击金兀术时误走小商河,被乱箭穿身,死得极其悲壮。
张宪一出场会战董先,十几枪就将其杀败。董先虽然不算一流大将,但在余化龙十几合就败给金弹子的情况下,依然敢怒而出战,并坚持了七八回合,可见在二流武将中也属于顶尖。
张宪最光鲜的是冲阵一枪挑开了金兀术的耳朵,虽然有措手不及的原因,但也让金兀术从此很忌惮张宪。而金兀术在七八十合败给岳飞之后,并不怵岳飞,每次交手还大有一雪前耻的架势。
后面对战金弹子,实力和岳飞同档次的余化龙十几合,何元庆二十合分别战败,在张宪出战酣战四十回合败阵后,岳飞连挂七道免战牌。可见在岳飞心中,张宪隐隐是宋营第一大将。
之后张宪车轮战,两次战平陆文龙。又连续两天打平了曹宁。
《说岳全传》中,杨再兴和张宪哪个枪法更厉害?
个人认为,张宪比杨再兴枪法略胜一筹。
整部书杨再兴和张宪没有交手,因此没有直接的数据说明两个人相遇到底谁是胜者,但可以拿两个人和其他人交战的情况对比分析。
杨再兴是北宋名将金刀杨令公之后、杨六郎之玄孙,一杆金枪纵横天下,所向无敌,杨再兴的武力值在岳飞的结拜兄弟中无疑是最靠前的,和岳飞第一天大战三百回合不分胜负,第二天也没有胜负,第三天用杨家枪中的“杀手锏”才把杨再兴战败。
张宪是张所元帅的孙子,岳元帅的女婿,和岳云一样,都是正部雷神下凡,使一杆虎头錾金枪。张宪和岳元帅没有交战记录,但他的武力值肯定在岳元帅之上,因为他们俩都和金兀术有过交战记录。岳飞是七八十回合金兀术招架不住的,而张宪牛头山救驾,只一招就挑掉了金兀术一只耳朵,打得金兀术落荒而逃。
通过这几个细节,可以得出结论,张宪的枪法比杨再兴更厉害些。这也就是传说中秦桧害怕张宪,在他和岳飞父子一起在风波亭遇害后,把他的尸体割成72段,,分别埋葬在七十二个地方的原因。
曾经看过一个帖子,
《说岳全传》中七大枪神排名:余、罗、杨、岳、曹、陆、高
里面并无张宪,当然这个帖子说的是枪法,并不是武力值。如果单说枪法肯定是杨再兴厉害,但武力值不一定比张宪厉害。
以题目来答,这里主要说下《说岳全传》里枪法排名。
第七枪神 虎头枪 余化龙
余化龙,《说岳全传》里的人物,有一身好武艺,为人忠肝义胆,原为康郎山的三大王,擅使一杆虎头枪,那原著写道:“头戴烂银盔,坐下白龙马,手执虎头枪”。余化龙枪法了得,实力非凡,与牛皋对阵之时,余化龙“一连几枪,杀的牛皋气喘汗流,招架不住,回马便走。”后与岳飞双枪大战三日不分胜负,余化龙便欲用暗器金镖取胜,哪知岳飞连躲几镖,并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岳飞接住余化龙的金镖,将其反打回去,中了余化龙的马,马惊将余化龙掀翻在地。余化龙服了岳飞为人,投靠了岳飞。余化龙投靠岳飞后多次斩将,屡立战功。
第六枪神 錾金枪 罗延庆
罗延庆,《说岳全传》里的人物,杨再兴的结义兄弟,其武艺高强,为人仗义,人高马大,力大无穷,被渲染成罗成之后,人称“湖广罗延庆”。一杆錾金枪使得神出鬼没,犹如脱水蛟龙,厉害无比。与杨再兴在小较场较量过,被牛皋给打断了,相比之时不相上下。罗延庆后投靠杨么(yāo同“幺”),封为长沙王。岳飞征伐杨幺之时,罗延庆被杨再兴说服归降了岳飞。
第五枪神 烂银枪 杨再兴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潞安化工技术比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潞安化工技术比武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lgpw.com/post/386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