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安全生产法的危险物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安全生产法的危险物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物品本身的易燃性和氧化性; (2)物品本身兼有的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性;
(3)物品的盛装条件;
(4)物品包装的可燃程度及量的多少; (5)与灭火剂的抵触程度和遇水升热能力
火灾危险性分类:甲乙丙丁戊5类
1)闪点小于摄氏28度的液体;
3)常温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可自燃或爆炸。
4)常温遇水或水蒸气能产生可燃气体并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及遇有机物或易燃无机 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 炸的物质;
易燃易爆易炸的化学物品火灾危险性大,易燃物品如化纤、纸板、木板等等,它们的燃点低最容易引起火灾,易爆易炸的如TNT、氧气瓶氢气瓶煤气罐和工厂燃气设备,一旦与火发生危险,它们这些是最容易引起爆炸,而且是伤亡最大,迁连最广,有时是无法估计的,所以我们特别注意安全,为什么安全第一,就是这个道理。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安全生产法的危险物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安全生产法的危险物品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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