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安全生产整改制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安全生产整改制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预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以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为***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是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了。
三是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具体要看是哪方面的隐患,相应的处罚依据可以是安全生产法。
可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安全生产整改制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安全生产整改制度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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