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四)图纸作***、隐瞒***掘工作面的。
⑴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⑵瓦斯超限作业的;
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⑷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⑸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⑹有严重水患,未***取有效措施的;
⑺超层越界开***的;
⑻有冲击地压危险,未***取有效措施的;
⑼自然发火严重,未***取有效措施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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