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安全生产权力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安全生产权力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准确的说应该是安全生产法八大权利和三项义务,分别是:
八大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打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安全生产权力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安全生产权力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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