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与生产经营单位相关的条例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与生产经营单位相关的条例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对于违反了相应的规定的行为,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安全隐患的排查和防范是生产的第一要件,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隐患的排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厂(车间)、处室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事故条例的全称是《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一直以来,安全生产事故频繁,死伤众多,企业经营主安全意识不够强,不够重视安全生产,严重妨碍了经济的发展。为了改变这个状况安全专业应运而生,但仅靠宣传是不够的,还要有法律的强制了保证其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与监督管理相关的条例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法律主观: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责任主体。根据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等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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