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安全事故中,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分包的单位个人没有用工、安全生产资质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对甲乙双方来说,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是合法的,因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但是对于受害人来说,在乙方违法分包或转包的情况下,甲方(发包方)仍然要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建设方与施工方没有签订合同,但是工地出了安全事故,主要责任肯定是施工单位的,建始方连带责任的。
法律主观: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有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所以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管理。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两个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需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基本内容:项目安全控制指标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事故。各单位工程必须全部达到所在地市级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以上条件。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负责对全国各地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制止违规生产、处罚违法行为。同时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工作。它是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具体机构。
2、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由此可见,现场检查记录的使用是由法律规定的,其意义不可小视。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技术保密,业务保密的理由拒绝检查。
4、对自己检查出的问题要留有痕迹,也就是要让分包商的负责人在整改通知单上签字,但是分包商拒绝整改。(或者分包商既不签字也不整改),遇到这两种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加上录音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说明原因。
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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