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3、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有关活动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形式。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在指导施工生产过程中,当进度、质量、安全三者发生矛盾时,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适用于D、E(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lgpw.com/post/88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