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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化工产品服务保障条例-浙江化工产品服务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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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六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第七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索取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等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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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关于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规定处罚。

5、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1、整改合格前,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第四十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检验机构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制度,并通过***网站、大众传媒等向社会发布有关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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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3、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检验任务。

4、第五十七条在本省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外省及境外检验机构的检验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26日浙江省人民***发布的《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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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按本条前款规定的程序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原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

2、严禁高温、雷雨天气生产作业。严禁违规检维修作业和边施工边生产。严禁串岗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3、以“双七条”为抓手,在全国煤矿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年活动。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2014年再关闭5000座小矿山。加快小化工转产退出。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已经2013年7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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