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4、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安全生产最关键的是人的因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六)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知识;(七)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安全生产内容。
3、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培训,包括一般性安全技术知识,如单位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及事故发生规律、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事故报告程序等,以及专业性的安全技术知识,如防火、防爆、防毒等知识。
4、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提高全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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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2、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如下: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三大类,分别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
3、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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