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安全生产三不伤害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安全生产三不伤害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离岗6个月须实际操作考试。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根据此规定,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重新回到原工作过的岗位上岗前,必须到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委托的单位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复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为方便和加强复审工作,《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
一是对复审时间作了调整,延长为3年进行一次。
二是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延长3年。
三是明确特种作业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四是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不合格,或者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或者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与行政处罚,或者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等情形的,不予复审通过。
离岗6个月须实际操作考试。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1)电作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电瓶车充电充满了还在充对电瓶有害吗?
这个是有害的。电瓶车的电瓶如果充足了,那么马上把充电器拿掉,停止充电。尽管充电器它里边有个电压自动平衡的装置,在充电结束后会绿灯亮,停止充电。但是他还是有涓涓细流似的电流,在往电瓶里边充,不及时拔掉就会造成电瓶过充电,从而使电瓶鼓包,长时间如此,会严重缩短电瓶寿命。
一、电瓶车充满电后继续充电,充电装置也是会对电瓶进行充电的,只不过充电装置都有保护装置,充满后自动断掉主充装置,而进入浮充状态。 二、所谓浮充,就是在电瓶电量充满后,改用小电流给电池继续充电,此时就称为浮充电,也称为涓流充电。该小电流一般不是人为设定的,而是在电压设定为浮充电压后(如以12V电池为例,浮充电压在13.2V~13.8V范围内),电池因已充足电,能够接受的电流的很小了,就自动形成了浮充电流。 三、浮充的目的有三个:
保持电池的电压处于浮充电压范围,此时电池的板栅(就是极板的导电骨架)腐蚀处于最慢的状态,可延长电池寿命。
补充电池自放电造成的容量损失,保持电量充足。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安全生产三不伤害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安全生产三不伤害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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